• 我市公积金 多项政策将有调整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6-05-01  /  浏览:950 次  /  

 不管多大面积,首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调整为20%,二套房调整为30%……昨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新闻通气会,表示将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作相应调整,并于6月中旬执行。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随着我市供给侧改革的逐步推进和房地产市场分城调控政策的不断深入,我市以“限购”为主要特征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进入全面调整,房地产市场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和提供住房保障的需求也随之改变。
去年,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放宽贷款条件、简化提取手续、下调首付比例、开展异地贷款、公转商置换贷款等措施,全市全年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55.10亿元,同比增长28.38%;发放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68.26亿元,同比增长15.54%;向市区161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补贴43.94万元。至去年底,我市公积金存贷比率达到94.6%,处于高位运行。
首付比例
首套房20%,二套房30%
缴存职工购买家庭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再按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分别规定,调整并予以合并。
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不过,房龄超过30年以上或木结构、砖木结构房屋的仍按原规定,即不低于50%的规定执行。
对拥有1套自住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不过,房龄超过30年以上或木结构、砖木结构房屋的仍按原规定,即不低于50%的规定执行。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说
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按职工购房的面积144平方米以上和以下以及按首套、二套,分别确定首付比例20%、30%、60%的要求,存在规定过细等问题。
比如目前市民为二套房申请贷款时,对拥有1套自住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对拥有1套自住住房并未结清相应商业购房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
考虑到均化受益面等问题,此次调整对缴存职工购买家庭自住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再按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和以下进行区分。但考虑风险防控等因素,房龄超30年以上或木结构、砖木结构的仍按原规定(即不低于50%)执行。
缴存余额倍数
统一并调高至12倍
以缴存余额倍数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时,结合各县(市、区)实际情况,各地倍数统一并调高为12倍:市区、乐清、瑞安从原11倍调整为12倍,永嘉、洞头、文成、平阳、泰顺、苍南从原10倍调整为12倍。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说
我市现有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是按“以缴存余额倍数计算、规定首付款比例计算、最高贷款限额、还款能力计算”四项的低值确定最终贷款额度。此前我市以缴存余额倍数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时,市区、乐清、瑞安为11倍计算,永嘉、洞头、文成、平阳、泰顺、苍南为10倍计算。
但实际运行来看,分地区确定余额倍数调控效果不明显又不利于全市统一政策,同时10倍倍数调控存在结构性不平衡。
调高该倍数将产生二方面效果:一是有效提高户均实际可贷额度同时提升缴存职工留存余额意愿,从而进一步提高互助功能;二是有效提高新就业职工特别是刚毕业大学生的实际可贷额度。
住房套数
取消审查首套房面积
缴存职工家庭已拥有1套自住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对已拥有的首套自住住房取消审查“须低于全市或当地(县、市)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规定。
申请人家庭拥有住房套数的认定,取消审查“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的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在贷住房消费贷款记录”。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说
现行对职工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主要基于限购政策。所以除了审查家庭房屋套数查询证明,还对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的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在贷住房消费贷款记录进行综合审查认定。
目前我市已取消限购政策,相应地也应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职工家庭套数认定规定。同时考虑到,职工购买第三套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主要满足职工刚需和改善型住房需求,因此,住房套数认定办法有所调整。
提取政策
取消单位审查同意手续
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有所简化,职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取消“职工所在单位应对职工或提取人提供的有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在提取申请表中签署同意提取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规定。
不过,要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失信管理,缴存职工通过造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经发现,经查实的,可将失信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另外,以预购房屋抵押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贷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办理预购抵押房屋的产权登记或抵押他项权利登记的,暂停核准职工及其配偶的提取申请和已签约的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业务,待预购抵押房屋的产权登记和抵押他项权利登记办理完毕后恢复。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说
为贯彻中央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住房公积金业务环节,取消提取申请表取消单位盖章,既贴合审批制度改革,又是改善服务的便民举措。
另外,通过近几年对全市公积金贷款预告抵押转正式抵押处理情况的分析,存在借款人不配合办理的现象。实施暂停内转还贷等措施,是为了有效防控制贷款风险,加强对不配合办理等的处理力度,确保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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