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实施“三统一”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5-10-12  /  浏览:544 次  /  
为了加强对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浙江省政府日前公布执行《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权属登记,调剂统一、维修统一。
办法规定,省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产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统一登记为省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和土地使用权的统一权属登记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政府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所有办公用房来源、权属登记状况、使用管理以及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制定统一调剂计划或者方案。
办法指出,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维修改造和租用办公用房的机关单位,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直至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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