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土房屋拆迁最高奖三成“房价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5-09-24  /  浏览:414 次  /  
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适当提高货币补偿奖励标准,今年4月份济南市就提出了这一政策。但具体补偿奖励标准如何确定,昨日济南城乡建设委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推行货币化安置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按照征求意见稿,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最高补偿奖励幅度不能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0%。 
 
拆迁货币补偿最高不超30%
 
今年4月份,济南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提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要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政策,适当提高货币化补偿奖励幅度。23日,济南建委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推行货币化安置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对补偿奖励幅度给予了确定。
 
按照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对因落实城市规划和产业发展需要,不具备回迁安置条件或安置房数量不足,工期时间紧、资金条件允许的省市重点房屋征收项目,住宅房屋奖励幅度一般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不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0%。其中非住宅房屋的奖励幅度一般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10%,不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15%。
 
而能够满足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房屋征收项目,征收部门对住宅房屋奖励幅度一般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不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0%。其中非住宅的房屋奖励幅度一般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5%,不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10%。
 
逾期搬迁补偿奖励不能超过10%
 
为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拆迁过程中,相关部门对拆迁居民一般都执行“早拆高奖”的惯例。按照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对于在较短时间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的奖励幅度要适当加大,同时对于后期搬迁的,设定的奖励幅度要适当减小。
 
同时,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提出,对超过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的,将执行《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条“适当奖励”政策,其住宅房屋奖励幅度一般不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而非住宅的房屋奖励幅度一般不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5%。这也意味着,该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以后,对“钉子户”实行“低补偿幅度”将以法律的意义存在。
 
建委将搭建拆迁户集中购房平台
 
4月份济南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中建议政府部门要积极采取搭建购房平台的方式引导被征收人通过购买商品住房满足安置需求。这一意见在本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作出了细化说明。
 
本次征求意见稿提出,济南市城乡建设委负责搭建新建商品房购房服务平台,动态发布用于被征收人选购的新建商品房房源信息。其中各区要成立房源信息核查小组,负责受理房源信息申报和核实工作。而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五证信息)的商品住宅整栋、整单元或整层地向项目所在地征收主体申报。同时,各区要将基本符合被征收人选购条件的安置房源信息,及时整理上传至购房服务平台进行公示。而在作出征收决定后,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可到购房服务平台自主购买商品住房。各区应向被征收人提供楼盘情况、测绘图纸、户型图等材料,引导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达成购房协议。
 
市民可在月底前 提出意见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高玉龙)记者从济南建委获悉,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市民可对《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推行货币化安置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本次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9月30日。欲提意见者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1、电子邮件:zheng-shouchu@163.com。并请在邮件主题注明“济南市房屋征收推行货币化安置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到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F区410室,邮编:25009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济南市房屋征收推行货币化安置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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