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瑞安市住宅小区管理规约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3-04-28  /  浏览:5012 次  /  

住宅小区管理规约

 

草案(示范文本)

 

 

 

 

 

 

 

 

 

 

 

 

 

 

 

 

 

 

            小区管理规约

  

    第一条  为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并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小区物业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  本管理规约作为本物业全体业主共同的行为准则,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并生效后,对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共同的约束力。

    第三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共规章制度;

(二)业主在出租、出借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拥有物业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本规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三)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四)自觉维护公共环境秩序和物业的使用安全;

(五)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费用;根据有关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大会决议,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温州市有关房屋装修管理的规定;在开工前,持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人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装修垃圾清运费和管理服务费,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七)当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或约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

(八)当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九)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处理紧急事件,并提供方便。

第四条  业主应加强自身的安全防范工作,维护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使用的安全。

第五条  发现本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及时报告物业服务企业,以便及时进行修复。

第六条  业主、使用人在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在物业使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他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

(五)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六)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七)践踏、占用绿化地;

(八)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擅自设立广告牌等;

(九)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业主在本小区内不得有违反共用场所管理的行为:

(一)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绿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二)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不得损坏路灯、消防设备、道路等设施;

第九条 业主在本小区内不得有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一)不得有影响市容的乱搭、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

(二)遵守市容及环境卫生保洁规定,自觉将家居杂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场地,不得乱抛垃圾、杂物,严禁从门窗、阳台向外抛掷垃圾和杂物;

(三)不得损坏公共绿化及设施,包括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体育设施等。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泼污水和有害物质;

(四)业主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政府的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五)注意保护楼梯等共用场地的环境卫生,如有物品洒落在共用场地,请自行清除,污染、破坏地面,需恢复原样。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业主在本小区内必须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的规定:

(一)不得利用房屋窝藏犯罪人员和赃物或其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和行为及时举报;

(二)如有亲戚等外来人员住宿,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

(三)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告

知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物业服务企业通知承租人履行非业主使用人的义务;

  1. 爱护各种防火设施设备,遵守防火各项规定,发现

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处理;

    (五)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使用电炉、燃气炉时请勿外出;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业主在本小区内必须遵守的交通管理行为:

    (一)不得随意停放车辆,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停放点保管;

    (二)除救护车、公安消防车、清洁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进入小区,应当严格遵守小区的交通管理规则;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业主承诺在与其他物业使用人建立使用、修缮、改造物业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对方本规约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更新(含翻修、技术改造)费用列入维修资金开支;维修资金入不敷出时,由业主按其所拥有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续筹;比例由业主大会会议另行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业主应当自觉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制止和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或不听制止的,应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告或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因违反本规约或不遵守本物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而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各项费用、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可以处每日1%的滞纳金,同时可以将欠缴费用的业主名单予以公布。其他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活动,尚未构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的,由业主委员会责成其作出检查,并向业主大会承诺不再从事这些活动。

    第十八条 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中第六、七、八、九、十、十一条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和纠正。拒绝纠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同时告知业主委员会。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业主违规安装空调和装饰装修房屋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纠正,并督促业主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他人房屋损坏的(包括渗、漏、堵等),当事人应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规定,其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业主之间因规约发生的纠纷,由业主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第二十二条  本规约经本物业第   届业主大会第  次会议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即日起生效。并在通过之日起30日内业主委员会报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O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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