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 小区(大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瑞安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小区(大厦)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小区(大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记载业主对业主大会宗旨、运作机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的自治、自律性文件,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第三条 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根据《瑞安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对投票权数确定的规定,制订《 业主大会名册》(以下简称《业主大会名册》),统计《业主大会名册》得出本区域投票权数共 票。
第四条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建立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区域环境。
第五条 业主大会接受瑞安市房产管理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业主大会不作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不作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
第六条 小区(大厦)物业管理区域:
- 坐落位置:
(二)物业类型:□住宅、□办公楼、□商住楼、□商业用房、□其他类型物业: 。(说明:在符合的物业类型的方框内打√,其他物业类型自行写明)
(三)四至范围及面积: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占地面积: 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非住宅 平方米。
第二章 业 主
第七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投票权数按每套(间)房产权证计一票原则确定,建筑面积超过二百平方米的部分,每满二百平方米另计一票,但单个业主所计投票权数不得超过总投票权数的百分之三十。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已经出售但未交付的物业,按前款规定计投票权数。
一套物业的业主人数超过一人的,推选其中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其他人员代表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必须有业主书面授权的代理委托书。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状况变更的,变更后的业主应该及时向业主大会出示变更的相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在《业主大会名册》上登记变更。
第八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二)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三)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对业主大会所有议题享有知情权、议事权、表决权;
(四)选举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五)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享有知情权、监督权;
(六)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享有知情权、监督权;
(七)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八)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业主大会
第九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在《业主大会名册》中登记的业主,自动成为业主大会的成员。
业主大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具体召开会议的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确定。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本业主大会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
(一)按每 (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
(二)按 户推选一名业主代表;
(三) 。
本物业区域共推业主代表计 名。
第十条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意见须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大会会议期间不参加投票的业主,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但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必须达到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的1/2以上。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会议(另外推选的代表由所代表的业主1/2以上签字同意后报业主大会)。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和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决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当年度服务计划的实施情况;
(七)审议及决定《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签订;
(八)决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九)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定期听取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关于物业管理事务处理情况和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的报告;
(十一)决定对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财务的审计,审查审计报告;
(十二)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十三)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提议并作出决定;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本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决定本规则第十一条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对本物业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
- 业主大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二)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 月份召开,对业主大会议题中必须决定的部分,作出决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20%以上业主提议的;
2、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主持,以下列程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一)会议筹备工作:决定会议形式,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选(投)票或表决单;
(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十五日,将会议形式、时间、地点(适用集体讨论形式)、议题和议程,以书面形式向本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三)发放征询意见表、选(投)票或表决单;
(四)收回征询意见表、选(投)票或表决单,完成归纳及统计。对必须通过的议案没有通过的,参考业主意愿修改议案,重复上述三项和本项程序,通过为止;
(五)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将大会过程、投票表决的统计结果、通过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在本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五条 全体业主应当尊重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业主代表
第十六条 业主代表的任期为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业主代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收集其所代表的业主对物业管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向其所代表的业主传阅《业主大会决议草案》,送达业主大会征询意见表,收回征询意见表;
(三)向其所代表的业主送达业主大会选(投)票或表决单,负责让其所代表的业主在选(投)票或表决单上表决签字,收回选(投)票或表决单;
(四)出席业主大会,在会议中积极讨论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业主代表在任期内因客观条件不能履行职责的,必须及时书面委托其他业主或其他人员代理履行职责。
业主代表的职责,由其所代表的业主共同承担。所代表的业主发现业主代表有失职的,应该及时阻止,并及时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五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下设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由 名(单数)委员组成,任期 年,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 本物业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 遵守法律、法规;
- 遵守本规则、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
-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法规理解能力、文字表达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二)存在违法违规装修、搭建、改变物业使用功能,以及违法违规占用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等行为;
(三)累计12个月以上欠缴物业管理费和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代表自荐,或由业主大会筹备组在业主、业主代表中提名、推荐,或由到届的业主委员会提名推荐产生;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 名,其中专职副主任一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告业主大会,专职副主任实行工作补贴。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
(一)差额选举的方式。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按20%的职数进行差额选举,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且得票多的当选。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排序当选的,对得票相等的候选人再次选举确定。
(二)等额选举的方式。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选举,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方为当选。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交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二)代表业主大会收取建设单位按法规规定移交给本业主大会的一系列本物业的资料文件,报告业主大会审查;
(三)指导、协助业主推选业主代表;
(四)依照本规则,决定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及会议形式,筹备主持业主大会会议,制定征询意见表、选(投)票或表决单;
(五)拟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当年物业管理服务计划实施情况的评价方案和评价报告,交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六)拟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下年度管理服务计划和管理服务费收取额度的审核报告,交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七)拟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交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八)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就《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进行商讨拟定,双方同意后将合同拟定稿交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正式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九)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履行实施;
(十)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中约束本方条款的业主,及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责成其纠正;
(十一)拟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草案和续筹方案草案,交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十二)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财务方案,交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十三)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草案,交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十四)拟定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特别是各种收取费用事项决议草案,交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十五)拟定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决议草案,交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十六)拟定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的决议草案,交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十七)负责向业主大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十八)拟定对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财务的审计方案,交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十九)拟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方案,交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二十)针对业主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认为需要解决的物业管理问题拟定方案,交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专职副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提前七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一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三)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四)会议应该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五)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 名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必须建立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专职副主任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必须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专职副主任保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须将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 相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利用本小区(大厦)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活动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所得收益的 %(为50%以上)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市物业维修资金专户;所得收益的
%作为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委托 (有财务管理资质的单位)代为记账管理,主要用于业主委员会活动的下列经费开支:
(一)业主大会会议开支 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元/年;
(三)业主委员会专职副主任的工作补贴 元/月。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经费使用,实行主任签字负责制。经费支出需由经手人签字,业主委员会主任审批后方可支付。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经 年 月 日业主大会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半数以上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制订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规定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业主各执一份,业主委员会保存三份,市房产管理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各一份。